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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2007-05-30

       为了确保在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病人和处理疫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坚持党政组织指挥,部门协同作战,社会广泛参与,紧紧依靠群众,实行科学防治,全面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全民动员、全民参与。普及宣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开展全民普及防病知识运动、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运动。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部及广东省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三)明确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总责。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卫生资源的统一指挥、调度,制定科学防治措施。各相关部门根据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四)分级控制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特大疫情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不同等级的疫情发生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治方案。

(五)快速反应

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现疫情,快速反应,做到就地“早、小、严、实”地处理和控制疫情。

(六)依靠科技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方针,实施科学防治,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科研指导,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首例确认、疫情分级与管理

(一)首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确认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本市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进行现场判定。

首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要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派出省级专家组进行确认。

首例医学观察病例、非首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应的专家组确认,必要时报请省专家组进行确认。

(二)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本市的发生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和特大疫情。

一般疫情:指本市以外的周边地区或城市出现疫情,或发现输入性密切接触者需进行医学处理的,或市内局部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病例,但尚未引起扩散或传播。

重大疫情:指以镇区为单位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重大疫情处理的。

特大疫情: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镇区,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三)疫情的分级管理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疫情报告的病例数、疫情范围、严重程度及可能流行趋势,依据疫情分级标准作出初步判定,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组进行判定;经判定达到一般疫情以上时,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疫情分级作出应急响应的决定。

发生一般疫情时,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迅速、有效地开展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发生重大、特大疫情时,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指挥决策机构

成立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负责协调处理在我市发生的重、特大疫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

成立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有关部门领导参加,负责研究决定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防治组、口岸卫生检疫组、后勤保障组、农村组、宣传组、社会治安组、外事组、教育组、交通组等9个工作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防治工作。

二、领导小组与专家指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

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小组成员主要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及办公室、疾病控制、法制监督、医政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和联络,落实各项具体防治工作。办公室下设疫情控制组、现场救护组、纪检督查组、信息宣传组、健康教育组和后勤保障组。

(二)专家指导小组

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疫情处理和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

1、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主要由传染科(感染内科)、呼吸科、ICU、放射科、急诊科等专科的专家组成,负责指导病例诊断、疑难危重病人抢救、医院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等工作。

2、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小组:由流行病学、消毒和卫生监督等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收集、报告、分析及调查处理等工作,及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的策略与措施建议,并进行效果评估等。

三、机构职责

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工作组和办公室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机构的主要职能如下:

(一)防治组

成员单位为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药监局。

主要任务:

1、指导、督促制定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和监测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全市疫情控制措施和政策建议。

2、完善疫情报告信息系统,负责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3、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并组织专家咨询组,指导重点地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指导各镇区做好个案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信息分析及追踪、隔离工作。

5、协调、督导各镇区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收治和临床救治工作,组织专家支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重点地区的临床治疗工作。

6、组织培训全市非典型肺炎预防、流行病学调查及临床救治的医务人员。

7、组织协调各镇区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救治及预防控制经验交流。

8、根据疫情提出隔离有关地区和单位的建议。

9、组织协调开展全市健康教育活动。

10、配合其他各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行动。

11、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口岸卫生检疫组

成员单位为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口岸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外经贸局、市外事侨务局、市旅游局、东莞公安边防支队、东莞海关、太平海关。

主要任务:

1、依法制定流动人员检疫防治方案。

2、建立健全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和出入境口岸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机制。

3、制定交通工具和出入境口岸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收集、报告有关疫情。

4、加强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检验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对流动人员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留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及向指定医疗机构送治的工作。

5、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疫情监测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

6、强化对出入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紧急卫生处理措施。

7、督查各有关部门对出入境口岸和重要交通通道及场所有关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管设施的落实情况。

8、督查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所需的进口物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药品、试剂等的办理情况。

9、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后勤保障组

成员单位为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计划局、市经贸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

主要任务:

1、制定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2、负责督促和协调各镇区政府做好保障本地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药品及用品,包括医疗器械、口罩、隔离服、消毒剂等的生产、采购、供应等工作;遇有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

3、负责调配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药品及用品生产应急所需资金和物资。

4、负责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药品及用品的储备及调节工作,制定紧缺医药品及用品的应对预案及应急措施。

5、监测与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盐、糖、蔬菜、肉、蛋等生活必需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的市场动态,督促各镇区政府做好市场供给保障等工作;遇有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

6、指导各镇区加强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监督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查处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打击违法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7、制定市财政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项基金使用方案,确保及时拨付使用;督促各镇区政府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基金,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

8、负责组织接受管理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捐赠事宜。

9、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农村组

成员单位为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主要任务:

1、制定农村和工矿企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

2、督促检查各镇区落实有关救治农民和农村人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方针政策的情况。

3、协助分析并预测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

4、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及时采取救治措施。

5、指导和督促各镇区政府加强对农村的广大农民和工矿企业的员工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6、督促各镇区政府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和环境整治工作。

7、指导各镇区政府对从疫区返乡的务工人员实施疫情监测。

8、指导和督促落实农村集贸市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9、及时总结交流防止疫情向农村蔓延的经验和做法。

10、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宣传组

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广电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外事侨务局。

主要任务:

1、把握宣传舆论导向,及时提出新闻宣传报道的指导性意见。

2、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做好疫情通报、防护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重大决策和部署、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成就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3、审查有关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新闻通稿,提出加强对外宣传和对互联网信息、手机新闻短信息管控的意见。

4、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社会治安组

成员单位为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劳动局、市物价局、东莞公安边防支队、市工商局、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主要任务:

1、密切关注社会动态,搜集、掌握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有关的信息,尤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

2、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及时发现、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和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行为。

3、依法处理制造恐慌和恶意攻击、毁谤等违法犯罪行为。

4、加强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疫工作。

5、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借机进行的各种破坏活动。

6、依法协助卫生等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7、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疫情处理车辆、运送医护人员及救治物资车辆迅速出入疫区。

8、依法处置或协助处置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

9、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外事组

成员单位为市外事侨务局、市外经贸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主要任务:

1、负责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涉外工作,包括外事和涉台港澳以及外宣、外专、外教、旅游、侨务等方面的涉外事务。

2、负责组织对外宣传相关活动的安排和管理工作。

3、收集和反馈国(境)外包括国际组织对我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有关反应和动态。

4、指导和督促落实我市因公出境(国)人员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5、收集和研究外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和做法。

6、会同有关部门跟踪和分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对我市外事、经贸、旅游和人员往来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措施。

7、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教育组

成员单位为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社保局、市环保局、市体育局、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主要任务:

1、指导和推动教育系统落实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各项措施。

2、收集教育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和防治工作情况,分析研究教育系统防治工作形势,提出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3、指导高、中等院校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校园秩序的稳定。

4、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5、检查各学校落实中央、省、市有关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政策措施的情况。

6、根据疫情对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教学安排作出相应的调整。

7、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交通组

成员单位为市交通局、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旅游局、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主要任务:

1、认真传达贯彻落实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文件和精神。

2、协助各镇区政府做好人员的疏散和救援物资运送工作。

3、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制定交通运输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及相应的政策、措施。

4、督促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火车、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车站、码头等场所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机制。

5、督促各成员单位制定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紧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6、督促和协调各种运输方式,遇有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保证各种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紧急物资运输及交通安全畅通。

7、指导各镇区加强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

8、督促交通运输领域落实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措施,确保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防疫情扩散。

9、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办公室

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卫生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抽派若干名熟悉本部门业务的干部组成。

主要任务:

1、及时传达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的通知、要求及市指挥部的有关会议和文件决定事项,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承办市指挥部领导同志召开的会议,负责领导同志活动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3、负责市指挥部有关文件起草、审核和印发工作;负责有关方面报文的分办工作。

4、负责各小组之间和有关部门及各镇区的联系、沟通和服务工作。

5、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信息的综合、整理和上报工作。

6、负责国家、省派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督查组到我市督查的组织与联络工作。

7、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部分 应急响应

一、一般疫情响应

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指导组提出一般疫情预警动议后,由市卫生局报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同意,立即启动一般疫情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开展应急处理相关工作。卫生部门主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邻市发生疫情

1、市卫生局

(1)负责收集邻市疫情发生地的信息,及时掌握有关疫情动态,并向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市有关部门通报信息。

(2)组织开展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宣传培训,加强预防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保健服务职能,重点开展预防、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小组(应急疫情现场处理小组、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实验室)处于应急状态。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日常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发热病人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

(1)加强对工矿企业、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落实预防措施的监督。

(2)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对主要交通、工地、新区和公共场所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效能督查。

4、医疗机构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尤其是门诊发热病人筛查。

(2)加强院内医务人员全员培训。

(3)做好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4)做好诊治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

5、防制措施

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实行入境健康申报制度。

(二)市内发生疫情

1、市卫生局

(1)对首发病例要报请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确认。

(2)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即日起进入应急状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

(3)加强收治医院的监督管理,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4)派出督查组,对辖区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

(5)及时向本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疫情。

(6)组织开展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宣传培训,加强预防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的预防保健服务职能,重点开展预防、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

2、镇区医院

(1)负责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要求的时限、方式、方法进行疫情报告、病例转归、订正报告,及时收集、报告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及流调信息,编写有关报告。每日向所在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报告疫情。疑似病例转归、订正信息应在6小时内按照上述报告程序上报。

(2)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关于疑似病例的疫情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出发赶赴现场,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判定、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追查可能的传染源。提出隔离措施和需要被隔离的人员名单,向当地政府提出对病例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或医学观察的建议。负责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在2小时内派专人报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并将有关信息准确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报告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

(3)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隔离及防护,以及病人家居的终末消毒。病人家居消毒按《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试行)》执行,做好对公众防治知识宣传及热线电话咨询。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疫情信息组:实时收集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病情及流调信息,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分析及趋势预测,编写有关报告,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每日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报告疫情。

(2)应急疫情现场处理小组:指导和协助镇区医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调查病例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向当地政府提出对病例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或医学观察的建议。

(3)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指导镇区医院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进行隔离及防护。

(4)宣教组:做好对公众防治知识宣传及热线电话咨询。

4、实验室检测

(1)样本采集:医疗机构要采集疑似病人或临床诊断病人的相关标本(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早期血清标本、鼻咽拭子、漱口液,恢复期病人的血清,死亡病人的尸体解剖组织等),并将早期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为必要时应采集一定量的密切接触者有关检材。采集标本和进行实验室检测时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本的数据库应包括病人编号、发病、治疗、流行病学以及标本采集、检测等相关情况。严格标本的登记管理、使用制度,严格实验室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室人员和社会的安全。

(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院,负责承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血清学检测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开展PCR检测。

(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院对初筛阳性的标本,必须及时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检。

5、卫生监督机构

(1)督促检查各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尤其是防止医院内感染措施的落实。

(2)加强对工矿企业、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落实预防措施的监督。

6、医疗机构

(1)指定收治医院在收到一般疫情预警后24小时内完成收治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救治工作需要,迅速设立重症抢救组、会诊组、院感组、中医组、精神卫生组和后勤保障组。

(2)收治医院对病人和疑似病人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管理原则》实施管理,切断传染源。

(3)各级各类医院严格掌握临床诊断标准。结合临床表现、放射线检查、实验室检查,采取抗原、抗体检测等辅助方法,对可疑病人进行鉴别诊断。经会诊考虑为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的要立即上报,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现场确认。

(4)各级各类医院疫情报告实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医师已诊断的病例或疑似病例负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医院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每日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限、方式、方法进行疫情报告、病例转归、订正报告,同时报告重点对象的病情。

(5)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加强门(急)诊空气流通和消毒防护工作。

(6)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医务人员防护指南(试行)》的要求,做好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

(7)收治医院要实行医务人员发热每天报告制度,由医院预防保健科登记,并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

(8)收治医院要积极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或疑似病例样本的采集。

(9)各级各类医院均应按规范要求设立发热门诊,实行发热病人筛查制度,甄别和分流发热病人。发热门诊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设置。

(10)发热门(急)诊和隔离留观室的消毒、隔离、医务人员防护等,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11)对在本医疗机构内死亡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例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处理。

(12)病人污染物或医疗污染物的处理按《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执行。

(13)非定点收治医院发现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要及时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要求,转送病人到指定收治医院作进一步的诊治。

(14)加强发热门诊中呼吸道疾病,尤其是肺炎病例的监测。

7、防控措施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由专车转运至定点医院严格隔离治疗。

(2)对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执行家居隔离或医学观察。接触者观察2周之后,无发热等症状,由负责观察医生通知其解除隔离。

(3)家居隔离或医学观察由当地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决定并组织实施。

(4)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5)对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物品进行彻底消毒;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终末消毒的指导。

(6)疫情发生地的医疗废物和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交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对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再由取得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医疗废物和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实施监管。

(7)各工矿企业、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根据要求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8)后勤保障组组织、供应用于预防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剂和防护用品。

二、重大疫情响应

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指导组提出重大疫情预警动议后,由市卫生局报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同意,立即启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在一般疫情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及时开展应急处理相关工作。卫生部门主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市卫生局

1、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组织力量救治病人,动员本地所有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控制疫情发展。

2、组织多学科专家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评估,需多部门参与疫情处理的,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建议。

3、向市指挥部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

4、做好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5、做好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应急疫情现场处理小组: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追踪调查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追踪、分析传播链,提出对病例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或医学观察的建议。

2、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程度及可能引起的传播扩散,根据实际情况对发生或出现三代以上传播病例的单位(含医院)或楼宇向市卫生局提出实行封锁隔离的建议。

3、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直接参与及指导镇区医院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进行隔离及防护。

(三)卫生监督机构

1、监督收治医院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工作。

2、对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实行晨检制度及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实行监督。

3、监督各类工矿企业、商业、文化娱乐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监督有关部门对公共设施、用具,如电梯间、公用电话、公共卫生间等进行严格消毒。

4、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主要交通路口、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效能督查。

(四)医疗机构

1、指定收治医院组织力量,加强病人的诊治工作。后备医院应在人员、设备、物资及收治病房条件等方面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

2、对医务人员发热情况实行每日报告制度,由医院指定专人登记,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合理安排休息,防止过度疲劳。

(五)重点人群、场所的防控措施

1、发生疫情的镇区

(1)疫情发生的镇区及邻近镇区,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定时进行消毒。

(2)超市、各类公园、博物馆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顾客、参观者和游客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筛查。

(3)居民楼、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生或出现三代或以上传播病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封锁隔离。

(4)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始实行晨检制度。校(园、所)医务室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对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使用专用车辆送指定医疗机构诊治,对其活动过的场所及接触过的物品、用具及时进行消毒。

(5)集体食宿的在校学生中发现1例病例,对其同宿舍的同学或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观察14天。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临床诊断病例,对整个公寓实行隔离控制。校内发现可疑病例后,学校医务室要做好留观工作,并同时通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疫情发生地的公路、铁路、长途客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本地人员进行体温检查。

(7)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地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8)做好新闻舆论宣传的引导,避免引起群众恐慌。

(9)各工矿企业、公共场所根据要求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2、未发生疫情的镇区

单位和居民保持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三、特大疫情响应

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指导组提出特大疫情预警动议后,由市卫生局报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同意,立即启动特大疫情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及时开展应急处理相关工作。卫生部门主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市卫生局

1、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动员本市医疗卫生力量参与疫情的控制,实行统一调配和使用。

2、协助政府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开展、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拥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市医疗救护120指挥中心指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派出专人督导落实急救、转运工作。市医疗救护120指挥中心应与各医院密切配合,对于需要就诊和转诊的病人确保随叫随到,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中造成传染。

4、提请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紧急疫情控制经费、物资、药品等的紧急支持。

5、无发生疫情镇区,要加强防控工作督导,在人员、物资等方面做好支援的准备。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直接参与疫情的现场处理、指导镇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进行隔离及防护。

2、对疫情进行实时分析,根据疫情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疫区管制的动议。

(三)卫生监督机构

市和镇区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在辖区内加强卫生监督检查。

1、监督收治医院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2、监督各类工矿企业、商业、文化娱乐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监督有关部门对公共设施、用具,如电梯间、公用电话、公共卫生间等进行严格消毒。

3、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主要交通路口、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公共场所等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四)医疗机构

1、各收治医院调集力量,加强病人的诊治工作。

2、加强医院内管理,防止交叉感染。

3、指定收治的后备医院在接到特大疫情预警后,24小时内完成收治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派出人员、设备等支援一线医院。

4、各医疗机构实行医务人员发热每日报告制度,由医院指定专人登记,并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各医疗机构门诊实行发热病人筛查制度,做好发热病人的分流工作。

5、做好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工作,合理安排休息,防止过度疲劳。

(五)重点人群、场所的防控措施

1、全市各级各部门共同做好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和检查各项防控措施。

2、我市境内主要出入交通路口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在火车站、港口、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防疫检查;所有出入我市的乘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热超过38℃的乘客,要送留观站;对疑似病人及时送就近定点医院收治;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对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隔离。

3、全市各类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做好入住旅客《健康登记卡》登记工作,并对驻店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4、全市各类学校坚持每天对学生测量体温,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取消过于集中的大课或大型集体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限制非本校人员出入校园。对所有离校的学生,学校要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医学观察。

5、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工地与住地分开的,要建立安全通道,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加强对施工现场和工棚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6、各单位停止组织大型会议和活动,已安排的大型活动(包括各类演出等)原则上取消或推迟。加强对网吧、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的通风消毒,建立检测或来访登记制度,必要时予以关闭。

7、各工矿企业、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发热病人应立即向镇区医院报告,镇区医院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结束响应

一般疫情:末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出院14天后无新发病例发生,由专家组提议,经市卫生局报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同意,本次应急响应结束。

重大和特大疫情:末例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4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专家组提议,经市卫生局报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同意,本次应急响应结束。

第四部分 信息管理与发布

一、疫情信息收集和分析

(一)疫情信息收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及时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相关信息资料和动态,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并由市卫生局上报市指挥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含临床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病例的有关信息。

(二)疫情信息分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分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并及时向市卫生局及市指挥部报告。市卫生局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及疫情发展动态,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疫情防治建议。

二、疫情报告

有关单位按《东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要求的时限、方式、方法进行。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对人民群众健康、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外交往的重大影响。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做到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成员由市直和省属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建立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防治工作。

二、物资资源保障

医药、化工、医用器械的生产经营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组织好药品、器械及消毒、防护等物资的生产、销售,满足供应。卫生部门加强与计划、经贸、药品监督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将所需物资报生产、供应部门,做好充分储备。商贸流通部门备足食品和生活日用品货源,满足市场供应。

三、人力资源保障

(一)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宣传及人员技术培训。适时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流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二)市政府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体系、疫情信息报告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和应急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建立全市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疫情发生时,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在职医务人员必须服从统一调配。

四、政策与法制保障

(一)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2003年上半年以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有关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公众因猜疑引起社会恐慌。

(二)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及其卫生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开展科普和普法工作,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三)及时报道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营造良好的疫病防控工作氛围。

(四)实行医疗救助制度。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一律实行先免费收治,具体支出渠道为:城市低保家庭中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其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患者,其医疗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患者,其医疗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对其他困难患者,由定点收治医院救治,医疗费用由财政予以补助。

(五)严格执行国务院“法定传染病”定性及保险条款理赔规定,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从已报备的条款责任中删除,要保证保险理赔资金充足到位,保证理赔及时迅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赔付。对推诿、搪塞不负责任的行为和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由保监办依规处理。

六、监督与检查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以及本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防治工作实际,加强领导、监督和检查。

七、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人事部、监察部《关于严肃纪律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防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

(一)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不接受指定隔离观察、隔离治疗,阻碍、干扰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正常开展,在接受流调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部分 附 则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根据本预案,各镇区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东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决策机构和市卫生系统领导小组及其专家指导小组人员名单

2、东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4、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

6、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

7、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试行)

8、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

9、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

10、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管理原则

1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

1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医务人员防护指南(试行)

13、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

14、卫生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

15、卫生部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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