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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许可—变更注册
2006-12-14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护士执业许可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护士变更注册(省内变更和入省变更)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卫生局医政中医科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广东省卫生厅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护士执业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办事内容:护士执业许可证

  申请条件: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但未在我市注册者。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一)省内变更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省内)》;

  2、护士注销信息证明(省内);

  3、《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4、东莞市护士注册人员在岗证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者身份证明;

  7、护理(含助产)专业学历证明和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及证书(本科毕业者,提交人事部门录用通知);

  9、健康检查证明(6个月内有效);

  10、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二)入省变更

  1、《护士入省变更注册申请表》;

  2、《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入省)》;

  3、东莞市护士注册人员在岗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者身份证明;

  6、护理(含助产)专业学历证明和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及证书(本科毕业者,提交人事部门录用通知);

  8、健康检查证明(6个月内有效);

  9、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九、申请表格

  不能直接从网上下载打印

十、办理的程序

 (一)申请者到本单位护理部或当地卫协分会申领护士变更注册(省内或入省)有关表格。

 (二)填写并缴验《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省内)》或《护士入省变更注册申请表》及注册所需其他材料。

 (三)缴纳注册费。

十一、事项有效期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十二、受理时限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1、省内变更:4元/人。2、入省变更:8元/人。

收费依据:《转发卫生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纪委关于收取护士注册费的通知和关于护士注册费标准的通知》(粤卫办[1995]23号)。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卫生局医政中医科

  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94号

  电话:22221191

十五、投诉电话

  22223614

十六、备注

 (一)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服刑期间;
  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4、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十七、申办对象

  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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