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护士执业许可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护士再次注册、护士入省变更注册、护士省内变更注册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卫生局医政中医科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广东省卫生厅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护士执业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办事内容:护士执业许可证
申请条件: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一)《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二)护理(或助产)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及《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国家承认的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证明及学历鉴定证明;
(四)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的有效证明;
(五)身份证明;
(六)健康检查证明(6个月内有效);
(七)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九、申请表格
不能直接从网上下载打印
十、办理的程序
(一)申请者到本单位护理部或当地卫协分会申领护士首次注册有关表格。
(二)填写并缴验《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及注册所需其他材料。
(三)缴纳注册费。
十一、事项有效期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十二、受理时限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8元/人。
收费依据:《转发卫生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纪委关于收取护士注册费的通知和关于护士注册费标准的通知》(粤卫办[1995]23号)。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卫生局医政中医科
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94号
电话:22221191
十五、投诉电话
22223614
十六、备注
(一)根据《关于开展2004年护士执业注册及注册信息管理软件升级改版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卫版【2004】15号)的要求,凡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院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服刑期间;
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4、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十六、申办对象
护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