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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许可—首次注册
2006-12-13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护士执业许可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护士再次注册、护士入省变更注册、护士省内变更注册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卫生局医政中医科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广东省卫生厅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护士执业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办事内容:护士执业许可证

  申请条件: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一)《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二)护理(或助产)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及《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国家承认的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证明及学历鉴定证明;

  (四)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的有效证明;

  (五)身份证明;

  (六)健康检查证明(6个月内有效);

  (七)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九、申请表格

  不能直接从网上下载打印

十、办理的程序

  (一)申请者到本单位护理部或当地卫协分会申领护士首次注册有关表格。

  (二)填写并缴验《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及注册所需其他材料。

  (三)缴纳注册费。

十一、事项有效期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十二、受理时限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8元/人。

  收费依据:《转发卫生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纪委关于收取护士注册费的通知和关于护士注册费标准的通知》(粤卫办[1995]23号)。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卫生局医政中医科

  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94号

  电话:22221191

十五、投诉电话

  22223614

十六、备注

  (一)根据《关于开展2004年护士执业注册及注册信息管理软件升级改版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卫版【2004】15号)的要求,凡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院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服刑期间;
  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4、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十六、申办对象

  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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