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执业医师注册许可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卫生局医政中医科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卫生局(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注册许可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决定)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执业医师注册许可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办事内容:执业医师注册许可
申请条件: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近期彩色照片2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拟聘用证明;
(七)其他材料。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九、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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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办理的程序
(一)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医生执注册申请审核表》,并交有关材料;
(三)注册机关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经给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一、事项有效期
十二、受理时限
注册机关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经给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25元/人。
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价[2000]148号)。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卫生局医政中医科
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94号
电话:22221191
十五、投诉电话
电话:22223614
十六、备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十七、申办对象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