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概况 卫生机构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咨询投诉 卫生知识 专题专栏 下载专区
执业医师注册许可
2006-12-05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执业医师注册许可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卫生局医政中医科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卫生局(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注册许可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决定)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执业医师注册许可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办事内容:执业医师注册许可

  申请条件: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近期彩色照片2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拟聘用证明;

  (七)其他材料。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九、申请表格

  不能直接从网上下载打印

十、办理的程序

  (一)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医生执注册申请审核表》,并交有关材料;

  (三)注册机关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经给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一、事项有效期

十二、受理时限

  注册机关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经给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25元/人。

  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价[2000]148号)。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卫生局医政中医科

  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94号

  电话:22221191

十五、投诉电话

  电话:22223614

十六、备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十七、申办对象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东莞市卫生局 版权所有 1997-2007
东莞市卫生局制作及维护 E-Mail:dgwsxx@163.com  粤ICP备05051165号
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94号 邮政编码:523002   电话:0769-22223614
网站访问统计 您是第位访问者 技术支持:开普互联